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郑州卫生健康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协会”)会员队伍建设,增强会员的凝聚力,保证会员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,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,根据民政部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《郑州卫生健康行业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,特制定本办法;
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会员自律管理,保障会员合法权益,提高行业规范运作水平,促进中国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;
第三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;
第四条 会员拥护本协会《章程》,享有《章程》赋予的权利,履行《章程》规定的义务;
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会员。
第二章 会员
第六条 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。单位会员指符合《章程》规定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以及会员大会同意接纳的其他组织。
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第七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
(一)享有参加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;
(二)拥有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(三)享有组织本辖区内的会员代表选举工作的权利;
(四)享有参加本协会主办的相关活动的权利;
(五)协会授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八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
(一)接受本协会监督和管理,按本协会要求提报相关情况;
(二)积极宣传和开展卫生健康活动;
(三)积极发展本协会会员队伍,做好服务工作;
(四)积极开展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相关工作;
(五)在其业务范围内,每年积极主办或承办培训、交流或研讨会等活动;
(六)《章程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四章 会员入会
第九条 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,经本协会审查合格后,成为本协会的会员。
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入会:
(一)有证据证明其宗旨、业务范围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或本协会的相关规定;
(二)申请人或负责人正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,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三)处于被责令停业、财产被接管、冻结、破产状态的;
(四)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;
(五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章程禁止的其他情形的。
第五章 奖 惩
第十一条 本协会对会员施行奖励政策:
(一)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会员,本协会予以表彰;
(二)对于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,本协会予以表彰;
(三)上述内容均在本协会公众号予以公示。
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协会有关规定的会员,进行处罚。
(一)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其会员资格暂时中止;
1.未按时交纳会费;
2.未按本协会规定管理和使用会费;
3.违反本协会其他有关规定。
(二)会员资格暂时中止期间,该会员不再享有本协会会员的各项权利。
(三)本协会对中止会员资格的单位会员明确限定纠正期限,在指定纠正期限内纠正者,经本协会批准后,会员资格可予以恢复,未在纠正期内纠正者,本协会将做进一步处罚。
(四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本协会直接取消其会员资格:
1.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,受到刑事处罚的;
2. 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,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给本协会造成经济损失的;
3.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。
(五)自会员资格被取消之日起,其不享有会员权利,亦无需履行会员义务。
(六)上述内容均在本协会官方公众号予以公示。
第六章 退会与重新注册
第十三条 退会
(一)本协会会员享有退会的权利;
(二)协会会员自愿退会的,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提出申请,在相关问题处理完毕后,经本协会批准后方可批准退会;
(三)会员退会后不再享有本协会会员的所有权利,亦无需履行会员义务;
(四)会员已缴纳的会费在退会后不再退还。
第十四条 重新入会
(一)会员在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,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且经本协会批准的,即为重新入会。
(二)单位会员退会后再申请要求重新入会的要求:
1.需在退会6个月后方能重新提出申请;
2.需对重新申请入会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;
3.重新入会程序及所需材料与首次入会要求相同。
(三)被协会取消会员资格者,若重新申请入会,应在其失去会员资格一年后方可提出入会申请,并对被取消资格的问题的整改情况作出书面说明,经本协会同意后,重新办理入会手续,重新入会程序及所需材料与首次入会程序相同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协会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开始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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