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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卫生健康行业协会监事会制度

作者:郑州卫生健康行业协会  阅读:736

第一条 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 3 名(3 人以上)监事组成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二条 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条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 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 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 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 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 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 2/3 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
第四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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