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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卫生健康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

作者:郑州卫生健康行业协会  阅读:1215

第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 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 30%(单数)。

第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(五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六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
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 变更和终止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 外活动;

(十一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,财务管理制度,分支机 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;

(十二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%。

本会秘书长的聘任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票数通过。
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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