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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卫生健康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管理办法(试行)

作者:郑州卫生健康行业协会  阅读:1302

理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,为了加强对理事会成员的管理,规范理事会工作,保障全体会员合法权益,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,充分发挥他们的核心骨干作用,搞好协会全面工作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二条 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,理事构成应具有地域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,地域代表性是指理事的分布要广泛覆盖本会活动地域;行业代表性是指理事在所从事的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。

第三条 理事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四条 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履行理事职责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杈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;

(六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第五条 理事会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。

第六条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理事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,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。

第七条 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八条 在理事会议召开的五日前,会议筹备组或秘书处应将需表决的议题和会议时间、地点等事项通知全部理事。

第九条 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,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

第十条 理事会以理事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时,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做出表决。但表决事项可能对与会理事产生不利影响的,该理事应当回避,不得参与表决。

第十一条 理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,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会议召开的日期、地点和召集人;

(二)出席理事名单;

(三)会议议程;

(四)理事发言要点;

(五)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。

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。理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,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意见作出记载。会议纪要应在本会公众号公告,并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。

第十三条 除应当由理事会会议决定之外的事项,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决定。

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,副会长、秘书长参加,监事长列席会议。

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,应严格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等相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执行。

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开始施行,由会员大会解释。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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