协会邮箱 协会微信
1140531487@qq.com
信息公示
当前位置:首页 > 信息公示 > 规章制度 > 正文

郑州卫生健康行业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(试行)

作者:郑州卫生健康行业协会  阅读:978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了规范和加强郑州卫生健康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资产管理,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,促进协会健康发展,根据《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》《行业协会综合监管办法》等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活动。

第三条 协会固定资产是指协会占有使用的、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。包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国有资产、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和其他资产,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、固定资产、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。

第四条 协会资产管理,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坚持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;

(二)坚持全链条管理与重点环节管理相结合;

(三)坚持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;

(四)坚持资产信息主动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。

第五条 协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:

(一)完善资产管理体制,明晰管理职责;

(二)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;

(三)规范资产管理流程。

第六条 协会对其管理和使用的各类资产承担主体责任。协会应当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,完善法人治理结构,厉行节约,科学配置资产,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,主动接受监督。

第七条 协会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、挪用和违规处置。
第二章 一般规定

第八条 协会各项资产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,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。

第九条 协会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;没有配置标准的,应当从严控制,合理配置。

第十条 协会应当加强资产购置、验收、登记、入账、保管、使用等管理,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,确保资产安全完整。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,做到账、卡、实相符,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。

第十条 协会终止时,应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。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协会商会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置。

为公益目的成立的协会终止时,应当执行《民法总则》及相关规定,不得向出资人、设立人、会员和协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。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;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决议处理的,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,并向社会公告。

第三章 国有资产管理特殊规定

第十一条 协会应当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,加强对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。

第十二条 对确认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,协会应当进行单独登记与核算。
  使用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形成的新增资产,仍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。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第十三条 协会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中的房屋、土地处置事项,根据职责分工报同级财政部门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核。

协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和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,按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中关于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四条 协会应当按照《企业国有资产法》等法律法规,对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履行保值增值责任。

第四章 监督管理

第十五条 协会应当加大资产信息公开力度,通过协会公众号、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等渠道,向社会公开资产管理办法、资产报告等信息,主动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。

第十六条 协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(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,应当将资产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,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。

第十七条 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,存在擅自占有、使用、处置协会商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五章 附则

第十八条 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开始施行。  


标签: